設定抵押權後,什麼原因會使抵押權消滅呢?抵押權人死亡,抵押權就直接消滅嗎?

〔法律意見〕

一、將借款人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是實務上擔保私人借款債權最常見的方式之一,依民法規定,抵押權的種類可分為: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第881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882條以地上權、農育權或典權,為抵押權設定之標的物的「其他抵押權」。

二、而抵押權的消滅略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抵押權的實行:依民法第873條之2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二)債權清償消滅:依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按抵押權之滅從屬性,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三)時效消滅: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四)因抵押物滅失消滅:依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抵押權消滅之法定原因如上所述,而抵押權為民法明定的物權,且非為一身專屬性權利,是以,抵押權人死亡,若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該抵押權,即由繼承人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之,並不因抵押權人死亡即為消滅。

四、實務上,如為辦理普通抵押權之繼承登記,與一般不動產所有權繼承登記相同,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34及119條規定,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應附文件至地政機關送件辦理繼承登記。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亦不因抵押權人死亡而受影響,此於民法第881條之11訂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倘係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則除了上揭應附文件需備齊之外,於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檢附相關文件,以實際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以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所登載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以免額外繳納原毋庸負擔之高額遺產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實務見解〕

財政部民國67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044號函:「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參見民法第860條及861條),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不宜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