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偷A對方的錢,法律上如何處理?

〔案例〕
飛哥和惠萍是結婚多年的夫妻,惠萍看股市上萬點周遭同事都在股市中獲利不少,於是她也跟著投資股票,沒想到她投資失利賠了一大筆錢,為了彌補這個財務黑洞,惠萍自作主張拿走飛哥放在保險箱內存放的新台幣15萬元。飛哥知道之後感到十分痛心顧及兩人多年感情暫不提告,希望惠萍能知錯能改及時回頭,沒到她因不甘心之前虧損而更變本加厲地沈迷股海,連工作都丟了。飛哥忍耐2年後決定到地檢署按鈴向惠萍申告竊盜罪。請問: 惠萍會被檢察官起訴嗎?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法律意見〕
一、舉凡親屬間的竊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均屬「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簡單來說就是除了須如同「告訴乃論」一般必須被害人向檢警提告,「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追訴之意」之外,還必須額外的「指明犯人」;又告訴乃論均有「告訴期間」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的237條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如果在知悉犯人六個月內都沒有提告,就不能再告了。上述不僅為偵查發動的原因,也是「訴訟要件」及「起訴要件」,告訴要件如果欠缺其一,檢察官最後也只能下不起訴處分。

二、就本案來說,飛哥2年後才去地檢署按鈴向惠萍申告竊盜,已逾越告訴形訴的237條『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所以檢察官即使認為惠萍有犯罪嫌疑、達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時,也只能依照刑訴的252條第5款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