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的不動產要如何辦理繼承登記呢?又該選擇何種繼承登記呢?

〔法律意見〕

一、實務上繼承不動產流程,首先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除戶及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由地方稅務局完成查欠稅)後,再來即可檢附相關文件至地政機關(原則上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119條等相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

(五)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六)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七)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檢附切結書)

二、而繼承登記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公同共有繼承:即所有繼承人對不動產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登記,各繼承人僅有潛在應有部分,沒有各自獨立的產權持分,於將來處分上或稅務上可能產生困難或爭議,故通常適用在其中有繼承人所在不明,或不願意配合出面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

(二)應繼分繼承:即所有繼承人按照法定應繼分的比例(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為登記,各繼承人有各自獨立的產權持分,屬於分別共有的關係,以法律明定的持分比例為登記,是對各繼承人間均屬公平的一種繼承方式。

(三)分割繼承:即各繼承人間依協議的方式,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以分割的方式分配各不動產的權利,可以就特定不動產協議為特定繼承人分別共有,亦可協議為特定人單獨所有,在不動產後續的管理、處分及利用方面,屬於最有效益的繼承方式。

三、在送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應附文件上,除了上述第一點所提到的共通性文件外,選擇不同繼承登記的方式,亦需要檢附不同的特定文件才能辦理:

(一)公同共有繼承:可以由繼承人其中之一單獨申請登記即可,亦不需申請印鑑證明,而包含繳納稅捐,亦可僅繳納潛在應有部分的比例即可單獨申辦繼承登記。

(二)應繼分繼承:需要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並在所有申請登記的文件(包含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及書狀遺失切結書等)加蓋各繼承人的印章(便章即可),並不需檢附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書(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分割繼承:除第一點所提的應附文件之外,除所有繼承人均親自到場,至地政事務所由承辦人員核對確認身分及辦理分割繼承之真意外,則需檢附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並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繼承系統表上由全體繼承人蓋印鑑章,其他文件(包含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書狀遺失切結書等)由實際獲得分配之繼承人用印(印鑑章)即可。

四、不動產繼承登記之法律關係與程序相對複雜,並可能涉及稅務及財產規劃等相關問題,建議遇到繼承問題時,先行尋求專業諮詢,提供正確法律意見,以免損失自身權益,或導致後續爭端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