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有時間限制嗎?土地過太久沒辦理繼承是不是會充公?逾期辦理會不會罰款呢?

繼承遺產有時間限制嗎?土地過太久沒辦理繼承是不是會充公?逾期辦理會不會罰款呢?

〔法律意見〕

一、實務上辦理繼承不動產流程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除戶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

(二)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    (總歸戶)

(三)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

(四)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房屋稅(不動產所在地)

(五)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 (不動產所在地)  –如係辦理「分割繼承」則各個繼承人應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二、辦理繼承登記的時間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六個內辦理,逾期辦理可能產生額外的土地登記費用:

(ㄧ)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辦理繼承登記:

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登記費:土地的部份係按「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一計算。

建物的部分則係按「房屋現值」的千分之一計算。

三、倘逾被繼承人死亡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可能受地政機關公告,並進行列冊管理的程序,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則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四、綜上所述,若逾時過久不去辦理繼承登記,除了罰鍰之外,確實有可能經過標售程序而收歸國有,即使國家有設立專戶,可以領取標售土地之價金,然標售之金額與土地實際的價值可能天差地遠,為了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若有相關繼承事宜,建議還是儘早尋求專業諮詢協助,辦理繼承登記,保障自身的利益。